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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信息应保存十年

发布时间:2008-4-26 12:45:33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谭丽雅 辛苑薇) 电子商务经营者须保存交易数据十年。昨天,商务部开始就《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进行网上征求意见。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规定了服务提供方主体法人资格、服务对象主体法人资格、中立的第三方参与经营、实物交易、在线支付、售后服务、独立的技术配套设施以及人员技能等方面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对交易方、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等进行了行为规范。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保留用户注册信息,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登录和交易日志等交易数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对此,淘宝网公关经理卢维兴表示,国内最资深的购物网站目前也没有达到十年历史。但从创建到现在,淘宝网的相关交易数据都是保存的,在技术上也可以做到。

  《网络购物服务规范》指出,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购物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注册资料的备份。

  对此,卢维兴表示,目前国内购物网站已经基本对卖方实行了实名认证,对买方实名尚未完全做到,但是,通过信用卡信息等方式可以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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